菏泽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菏开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市民。 被执行人***,职工。 被执行人***,市民,菏泽市和平路牡丹嘉园7号楼6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