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济南历下莱特共翔图文制作中心、济南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2民初842号 原告:济南历下莱特共翔图文制作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号三箭东鸿广场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LJ6D39C。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鲁商国奥城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Q1L1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126080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南历下莱特共翔图文制作中心与济南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济南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文件打印费319843.42元及利息3070.06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以319843.4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以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开始合作,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文件打印,原告按要求完成,被告支付打印费。自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被告不按约定支付打印费,经对账,截止2021年8月17日,被告共欠打印费319843.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另,被告青岛天华易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被告济南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历下莱特共翔图文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计3072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原告济南历下莱特共翔图文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