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973号
原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北路8号1幢3楼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逸点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1号院4号楼4层1单元4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特公司)与被告北京逸点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点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达科特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逸点科技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合同预付款80万元;2、判令***对逸点科技公司的上述退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原告与逸点科技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逸点科技公司为原告化工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升级申办提供服务,并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做了约定。后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逸点科技公司支付了预付款80万元,随后在逸点科技公司的指导下进行资质升级申办。该过程中,逸点科技公司又和原告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增值服务协议》,约定由逸点科技公司为原告推介引进资质升级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告按约支付了相应费用。但2019年3月,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逸点科技公司的服务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至2019年9月,申报工作仍处于准备阶段停滞不前,且逸点科技公司还提出要大幅增加费用。原告要求其按约退还全部预付款,逸点科技公司予以拒绝。据查,逸点科技公司系***设立的独资公司,且逸点科技公司经营收取的款项进入***个人账户。二被告财产混同,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逸点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服务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也在北京,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逸点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