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201财保13号

申请人: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87953K。

法定代表人:朱代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575254。

法定代表人:张璞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 331 9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 331 9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子 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