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81民初945号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一号A区3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