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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珠海市西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中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1050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西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西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中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758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