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25号
原告:***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4楼5号。
法定代表人:陶昱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踞龙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武梨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