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395518XW,住所地上海崇明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18415832,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77485.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7月30日,暂不适宜处置。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977485.8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