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财保106号
申请人:江苏珂***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洞庭湖路100号B4楼。
法定代表人:SHOEIKETSU,董事长。
被申请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陶清宝,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珂***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9年12月10日提交了缴费依据),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6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6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珂***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砚宇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