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建晨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8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晨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新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建晨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晨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晨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518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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