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550号 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56号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8534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69595095X7。 法定代表人:***,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河南埃德莫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