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8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雅涛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雅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2015年7月和8月的工资问题。雅涛公司已支付***2015年7月的工资2697.10元,未发放2015年8月的工资。原审判决核算雅涛公司应支付***2015年7月和8月的工资差额为6230.2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双方确认***的离职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主张雅涛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工作软件向***发出《辞退通知书》,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2条及(六)-2条规定,由于你的不良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等为由将***违法辞退,次日雅涛公司又通过指纹打卡系统强行阻止***进入原工作地点。本院认为,***提交的《辞退通知书》、微信记录、视频截图、录音、《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雅涛公司在***哺乳期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对***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雅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合法的理由,故本院认定雅涛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雅涛公司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982.42元(6997.07元×3×2)。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雅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