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涛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8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雅涛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雅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2015年7月和8月的工资问题。雅涛公司已支付***2015年7月的工资2697.10元,未发放2015年8月的工资。原审判决核算雅涛公司应支付***2015年7月和8月的工资差额为6230.2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双方确认***的离职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主张雅涛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工作软件向***发出《辞退通知书》,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2条及(六)-2条规定,由于你的不良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等为由将***违法辞退,次日雅涛公司又通过指纹打卡系统强行阻止***进入原工作地点。本院认为,***提交的《辞退通知书》、微信记录、视频截图、录音、《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雅涛公司在***哺乳期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对***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雅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合法的理由,故本院认定雅涛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雅涛公司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982.42元(6997.07元×3×2)。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雅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涛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