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与某某、长春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及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3225号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民主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主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东民主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