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与某某、长春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及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3225号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民主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桑立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主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常树信,该公司经理。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东民主大街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海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天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荣邦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娄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