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212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对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03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3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名称“海城市成盛热电有限公司”,补正为“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林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