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01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1969年10月l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