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22执2005号 申请执行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道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82904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办公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被执行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用名莒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莒县银杏大道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004528312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2022)鲁1122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3年7月3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1、被执行人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付工程款7542882.12元及利息(利息以7542882.12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被执行人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付款责任;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2229元,保全费5000元]。 双方于2023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分期履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盖有公章。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按和解长期履行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22执20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