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29号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福,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庞遵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保全费1287元,由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