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8民初14319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某科技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男,副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某科技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