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92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