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吉0193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某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邢某1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郝某1
被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郝某2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邢某2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某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某、邢某1、王某、郝某1、郑某、吉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某2、陈某、吉林省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邢某2、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作出的(2024)吉长国民证内经字第6号公证债权文书。现因执行需要,决定与其他案件进行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193执5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