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281民初12183号
原告:江苏博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嘉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江苏博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嘉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4767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4767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博某公司将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由2021年3月27日变更为2023年8月16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嘉某公司委托其公司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其公司依约完成了设计任务,向嘉某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案涉工程也已经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为1693394元,嘉某公司已累计向其公司支付设计费1145720元,未付设计费尾款547674元。2021年3月26日,其公司向嘉某公司邮寄了结算资料,后多次请求嘉某公司支付设计费547674元,但嘉某公司至今仍拖欠支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嘉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4月19日,嘉某公司与博某公司签订《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内容如下:
1、工程设计项目名称为澄地2017—C—22号地块施工图设计。
2、工程设计项目规模为用地总面积27513.49平方米,计容面积为69499.47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暂定为53219.89平方米,住宅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暂定为2575.04平方米,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暂定为13704.54平方米。最终面积以规划许可证上的可建建筑面积为准。
3、博某公司应按嘉某公司要求完成各阶段相应的图纸,应配合嘉某公司在各报建阶段完成相应深度的报建图纸和资料,提供各阶段的电子文件。资料及文件名称为总平面(不含管综图)报批设计文件、报审方案文本、初步设计文件、单体施工图设计文件、总体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含实时修改通知单)、《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附图、项目信息手册。博某公司应负责提交上述所有文件CAD电子文档,结算计算书电子文档,提供给合作设计方或审图中心的文件及资料,由博某公司直接送达并函告嘉某公司。博某公司提供给嘉某公司的设计成果(含各阶段图纸、设计变更单、光盘等)应直接送达嘉某公司所在地或嘉某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4、设计费按照最终施工图实际出图建筑面积取费,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高层住宅、导数17—24,建筑面积53219.89平方米,设计内容为初步设计、施工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商业及配套,导数1—2层,建筑面积2575.04平方米,设计内容为初步设计、施工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普通地下室,层数-1,建筑面积11551.24平方米,设计内容为初步设计、施工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装配式设计,建筑面积18326.55平方米,设计内容为初步设计、施工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合计约67346.17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1432150元。本设计收费最终以规划许可证上的可建建筑面积结算。基本设计费为1217328元、配合设计费为214822元。
5、支付进度为基本设计费规划及建筑方案配合阶段为15%、扩初设计阶段25%、施工图设计阶段30%、项目施工配合阶段为30%(其中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经嘉某公司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且结算完成为5%)。
6、支付方式为博某公司每次要求嘉某公司付款时应当提供请款资料,包括请款单、收款账户信息、就本期应付款出具的相应数额的可计入开发成本的设计费发票,以及博某公司完成每阶段工作得到的嘉某公司书面确认等。嘉某公司收到博某公司请款资料后,应进行审核;若审核合格的,应按照本条约定及时付款;若审核不合格,则应书面要求博某公司补正,博某公司应在嘉某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补正;在博某公司提供合格的请求资料以前,博某公司不得要求嘉某公司支付本期设计费,嘉某公司也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嘉某公司向博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前,博某公司应当按照嘉某公司要求的时间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嘉某公司所需资料供嘉某公司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
7、嘉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博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上述《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嘉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1份,明确之前的设计服务内容未包含成品住宅内部及公共区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等工作,现增加服务内容为住宅内部及公共区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含配合精装机电专业施工图审查)、地下室管线综合(BIM)、室外雨水总图及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大样(属于室外管线范畴),以上服务内容应嘉某公司要求,在提供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博某公司需提供相关专项设计施工蓝图8套。设计费经双方协商优惠到265000元。
二、2018年7月5日,某行政审批局颁发建字第320281201800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嘉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澄地2017—C—22号地块商品房开发项目2018—320260—70—02—502376,建设位置为澄江街道青果路东、环城南路南、花山路西,建筑规模为54882.38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为1—7#楼为54450.91平方米,地上1—24层,地下详见备案层,幢数7;开闭所、公配所、门卫、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431.47平方米,地上1层,幢数9。备注其中计入容积率阳台面积2426.6平方米(以水平投影面积1/2计)、物业管理用房面积292.14平方米(位于1—2#楼1层)、室内体育活动用房面积131.30平方米(位于1#楼1—2层)、公厕面积50.80平方米(位于1#楼1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05.83平方米(位于2#楼1层)、商业用房面积1572.31平方米(位于1-2#楼1—2层)。另地下室面积5039.92平方米,架空层面积214.02平方米(位于4#楼1层)。1#、3#楼为地下局部1层,2#、4—7#楼为地下1层。
2021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商品房(天悦家园)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明确嘉某公司商品房(天悦家园),幢数16(含配套用房),规划核实面积为54866.72平方米。2021年2月5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安编号天悦家园1至14号,环城南路240至266号(双号),花山路2至8号(双号)。现该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材料齐全,同意交付使用。
三、2021年3月26日,博某公司的员工范某与嘉某公司的员工丁某某微信聊天称“江阴南门项目的结算资料电子稿我要发你看一下吗?还是纸质版的直接邮寄你呀?”,丁某某称“直接寄吧”。
2022年9月8日,博某公司的员工范某与嘉某公司的员工王某某微信聊天称“王总,您好,请问江阴旭辉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的结算办好了不”,王某某称“什么的结算”,范某称“江阴南门项目的结算”,王某某称“早就结算了啊。南门你们还有没付的?”,范某称“对,还有个尾款呢?”,王某某称“什么的尾款,之前都不是我管的,项目都结束了”,范某称“那我现在请款找哪位呢”,王某某称“现在找我,你告诉我是哪个合同,我去查下”,范某将《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拍照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称“这个我知道了,卡在星控的成本那的”,范某称“那现在怎么处理呢”,王某某称“资料都已经给过去了是吧”,范某称“是的,很早就寄了”,王某某称“跟领导反馈过了。是的,我上次查过寄件资料的”,范某称“主要是结算不下来,尾款也不能请啊”,王某某称“有好多个设计的合同都卡在星控的成本那边”。
审理中,博某公司提供了发图一览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其中2018年6月20日合计1002505元、2019年1月9日143215元、2023年8月15日547674元。
审理中,博某公司陈述嘉公司的付款情况为嘉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1月30日支付设计费1001505元、143215元,合计1145720元。
审理中,博某公司陈述设计费用是按照面积乘以单价来确定,面积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来确定的,其公司提供的旭辉江阴南门项目施工图设计结算表1-7栋楼的面积总和54664.93平方米(含架空层面积214.02平方米),加上配套公建的面积431.47平方米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规模54882.38平方米+架空层面积214.02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地下室面积为15039.92平方米,包含了人防地下室面积2250平方米,扣除人防地下室面积,非人防地下室面积为12789.92平方米,装配式设计是根据实际设计面积计算的,为17203.33平方米。
审理中,本院当庭拨打王某某的电话核实情况,王某某陈述他与丁某某均曾为嘉某公司的设计部人员,博某公司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交给了嘉某公司,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博某公司将结算资料寄给了嘉某公司,但由于嘉某公司是几方合作的,对于结算卡在了星某公司的成本部。
上述事实,有《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发图一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商品房(天悦家园)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江阴市城南项目结算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博某公司与嘉某公司签订的《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博某公司主张嘉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费用1693394元,对此提供了《澄地2017—C—22号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精装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发图一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商品房(天悦家园)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江阴市城南项目结算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应当支付费用进行了说明,该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本院当庭亦向嘉某公司的王某某核实情况,王某某亦明确博某公司已经按约将设计图纸进行了交付,故本院对博某公司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嘉某公司在收到博某公司的结算申请材料后,长达二年多的时间未将核实情况告知博某公司,且在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博某公司对于嘉某公司未支付的款项,当庭提供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嘉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款项。双方约定嘉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博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现博某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进行调整,博某公司主张嘉某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54767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4767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市嘉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博某公司设计费54767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4767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9元、保全费3595元,合计8234元(江苏博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嘉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博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