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2-901、1001、1101、1201、13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金星大厦5楼F7-A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2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公司上诉称,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我国法律大多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相关规定,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鉴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密切,有的合同虽然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却涵盖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内容。亦如本案,虽然案由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工程施工阶段也要向建设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咨询与服务、配合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因此在法律未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时,上诉人认为应当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并不涉及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行为,不属于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上诉人**公司支付设计制作费及利息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则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被上诉人广州素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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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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