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服本院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1973年4月21日,原告从郑州市革委房地产管理局处取得本案所涉及房屋的产权,2000年1月21日,郑州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房产性质属于国有房产,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拒不履行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不按期交付低廉的房租,拖欠房租已十年多,给原告单位房屋的管理造成极大不便,鉴于被告已经拖欠房屋租赁费超过半年,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被告返还租赁房屋;支付租赁期间拖欠原告的租赁费2754元、滞纳金2124元(诉讼中原告放弃了滞纳金的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原河南省冶金厅的福利房,自1973年起,因行政指令调整划拨、机构重组等原因,涉案房屋产权人已经多次变更。涉案房屋产权的变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本案系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依法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