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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21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3民初2163号 原告:***,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