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3民初2163号
原告:***,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