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381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