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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381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