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14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2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83元。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04.05元,扣除执行费1283元,剩余6021.05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2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83元,已执行到位17304.5元,其余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