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品禄三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647号 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平房办公区1#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 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品禄三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8号楼B502-15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品禄三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