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647号
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平房办公区1#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
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品禄三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8号楼B502-15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品禄三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