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1979号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同17号1-1098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生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管理部副总监。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B座三层305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匹克(菏泽)体育小镇项目策划》合同欠款2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匹克(菏泽)体育小镇项目策划》合同书,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并汇报了策划方案初稿,后原告按照被告的需要和提出的深化意见继续完善策划方案,并于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策划方案论证稿。2018年8月27日,被告持原告提交的策划方案论证稿向有关方面进行了汇报并获得了充分肯定,据此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告提交的策划方案论证稿即为最终成果。原告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此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分两笔向原告结清全部欠款,现被告仅支付了第一笔20万元,剩余28万欠款至今未付。故此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辩称,原告确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约定内容,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是认可的。但这个项目的甲方出现了问题,被告除了收到了一笔定金外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款项,致使被告已经入不敷出,且疫情发生后,甲方始终拖欠支付被告款项,造成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欠款,希望原告能和被告相互理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原、被告签署《匹克(菏泽)体育小镇项目策划》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匹克(菏泽)体育小镇项目整体策划服务。勘察与资料搜集阶段:自本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首期款起3日内完成;《策划》初稿阶段:乙方在勘察与资料搜集阶段完成后25日内提交《策划》初稿,并向甲方进行初稿汇报;《策划》论证稿阶段:乙方在《策划》初稿阶段完成并收到甲方负责人签字并盖有甲方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及甲方项目中期款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策划》论证稿;《策划》终稿阶段:乙方在《策划》论证稿阶段完成并收到甲方出具的论证会书面修改意见后10日内提交《策划》的最终成果(文本)。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尾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尾款有效付款凭证后2日内提交全部项目电子文件。提交成果:《匹克集团菏泽体育小镇项目策划》电子成果和6套纸质成果。项目费用总额80万元,于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费32万元;于乙方提交《策划》初稿并收到甲方初稿认可函后3日内支付32万元;于乙方提交最终成果并收到甲方终稿认可函3日内支付1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被告承诺无论业主是否支付被告费用,被告均在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策划费,在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28万元策划费。被告出具《承诺函》以后,仅向原告实际付款20万元,剩余28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匹克(菏泽)体育小镇项目策划》合同书及被告作出的《承诺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策划费28万元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及其作出的承诺,故就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对被告的付款期限给予适当的延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匹克(菏泽)体育小镇项目策划》合同欠款2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