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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3986号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D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89642E。
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
被告:平果东控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城龙路盘龙苑小区B13号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N12GF2B。
法定代表人:易仁萍,法人。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东控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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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元官
书 记 员 凌烨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