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2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1098A室。
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红春,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山东中昊鑫晟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龙山镇驻地镇政府北邻。
法定代表人于翠芹,执行董事。
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昊鑫晟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647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向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龙山镇西楼社区居委会发送调查函,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О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