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1038号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89642E,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峰,职位:董事长。
被告:***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9EJU712,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杨木栅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及交纳。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宝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