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399号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1098A室。
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春,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十堰高山秀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白桑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白桑关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十堰高山秀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
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高山秀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白桑分公司、十堰高山秀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继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 莹
书 记 员 张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