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贾商初字第008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