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贾商初字第008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