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贾商初字第00817号之一
原告杭州合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黄山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合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合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保全费1523元,合计3678元,由原告杭州合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