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龙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龙山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4)苏0305民初1200号原告徐州市龙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存在关联性,故本案并入(2024)苏0305民初1200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苏0305民初12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