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7058号
原告:徐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徐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2025年1月22日,原告徐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