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

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5民初382号
原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江庄镇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住。
被告:大连***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火炬路32号B座18-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与被告大连***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龙山公司诉请被告赔***公司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17616567.4元,但未能明确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未予以明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龙山公司未能明确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可明确诉讼请求后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