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1民初6243号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汽配城。
负责人:***,行长。
被告:徐州市盛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与被告徐州市盛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30元,减半收取69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765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