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34号
上诉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华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原子能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4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煤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纠纷由新煤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燕华公司对于新煤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燕华公司依据《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热工水力综合实验设施建设项目-试验装置系统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系统施工合同》)等证据,以新煤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新煤公司支付工程款8060509.24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新煤公司(甲方)与燕华公司(乙方)签订的《系统施工合同》第26.1条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法院申请诉讼。但《系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房山区,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故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新煤公司关于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耿燕军审判员*洁
法官助理*楚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