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民初3492号
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PDQLUX6(1-1),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滨江路1号。
负责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中质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8514,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3B、3C、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与被告深圳中质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中质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荔浦供电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