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734号
原告: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8层802-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9529548K。
法定代表人:谢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星,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泉午,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健康路东侧、玉泉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程鹏,公司董事长。
原告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14日,原告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乐亭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工商名称变更,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乐亭乐府住宅小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编号:LJQ20150714,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证据1,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唐山市乐亭县乐亭乐府住宅小区项目的景观设计任务,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单体楼基底、散水、台阶、坡道、住宅小院、沥青或混凝土主路以外景观设计的全部内容,景观设计面积5.85万平方米,设计费总价为720000元,分四次支付。《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约定进行设计工作,2016年6月7日原告按照项目施工招标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交付被告(证据2)。2017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住宅小区项目景观施工图纸设计成果,被告审核确认符合合同要求(证据3),至此原告按完成了《设计合同》全部设计内容。根据《设计合同》第8.2条约定,被告应在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7日内(即2017年3月23日前)第三次支付设计费288000元,在施工图文件提交后6个月内(即2017年9月14日前)结清全部设计费,即第四次支付设计费36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设计费369000元(证据4),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设计费余款,但被告迟迟未予回应(证据5)。故被告除应支付设计费324000元外,还应按照《设计合同》第9.1.3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被告长期无理拖欠设计费,已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为追索设计费余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24000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8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3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3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乐亭乐府住宅小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履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明确标注签订地点为唐山市开平区,双方对发生纠纷的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应按照约定管辖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奇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