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3832号
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904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TX8J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账号:20010051067666600000019)中的存款797500元予以冻结,进行诉讼保全,并已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保全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砀山天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账号:20010051067666600000019)存款在797500元额度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