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421民初251号 原告: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号***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70308H。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191号白马工业园区办公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88367515U。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2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签到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提交发票。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27000元。 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一份;4、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其质证权,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且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相符印证,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用电工程交于原告设计,原告交付设计文件时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7000元。后原告按约交付了设计文件,并向被告出具了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2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设计费,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