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6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昌(特别授权),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1330。

被告: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2幢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7030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市翼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南街80号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3144170010。

法定代表人:王光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欣建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曼哈顿国际社区5幢一单元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603428626。

法定代表人:彭建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翼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欣建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因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明恒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光霞、陈忠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以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明恒

人民陪审员  田光霞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