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卓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21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7030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白马工业园区办公楼**用代码:91510421588367515U。
法定代表人周刚,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9)川04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美卓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2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19028.19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搬离登记住所地,名下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现无不动产、机动车、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有7971.81元未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4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