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湖南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黄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81号
原告重庆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9号附6-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9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00元,减半收取804.00元,由原告王重庆市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明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