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重庆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黄钒,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6号
原告重庆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豫州路29号附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成都科院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不应当由云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应当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查经审查,原告重庆顶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本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合同争议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约定了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zhidao.baidu.com/searchword=%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9%80%82%E7%94%A8%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4%BB%B2%E8%A3%81%E6%B3%95%E3%80%8B%E8%8B%A5%E5%B9%B2%E9%97%AE%E9%A2%98%E7%9A%84%E8%A7%A3%E9%87%8A&fr=qb_search_exp&ie=utf8﹥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http://zhidao.baidu.com/searchword=%E4%BB%B2%E8%A3%81%E5%8D%8F%E8%AE%AE&fr=qb_search_exp&ie=utf8﹥无效”的规定,该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应当无效。**、被告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并未另行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故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本案的其中一个被告***我院辖区居民,本案由本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zhidao.baidu.com/searchword=%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9%80%82%E7%94%A8%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4%BB%B2%E8%A3%81%E6%B3%95%E3%80%8B%E8%8B%A5%E5%B9%B2%E9%97%AE%E9%A2%98%E7%9A%84%E8%A7%A3%E9%87%8A&fr=qb_search_exp&ie=utf8﹥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