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一智慧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135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金山东方花园31号楼2单元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ENM95P。
法定代表人:张**,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三一智慧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蜂巢创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5MYQXT。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一智慧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一智慧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丽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