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3民初1165号
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罗永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宣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一**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三一路**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湖南三一**新能源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7.5元,由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
审判员 陈钰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成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